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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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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江苏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限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照下限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江苏省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点击查看

拓展阅读:工伤保险转外就医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南京市工伤保险三级以上协议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并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申请表》,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外就医。

长期驻外工伤人员就医: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继续治疗的,须填写《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报工伤经办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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