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三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六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3种观点: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有关内容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公示10日。(三)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市住保中心审核,市住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南京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是什么?(一)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资格证书,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放宽至2年。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婚姻状况证明;(5)所需的其他材料。三、公租房有哪些法律特征?第一,保障性。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支持。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在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2、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3.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等。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三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六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3种观点: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有关内容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公示10日。(三)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市住保中心审核,市住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南京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是什么?(一)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资格证书,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放宽至2年。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婚姻状况证明;(5)所需的其他材料。三、公租房有哪些法律特征?第一,保障性。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支持。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在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2、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3.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等。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三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六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3种观点: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有关内容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公示10日。(三)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市住保中心审核,市住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南京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是什么?(一)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资格证书,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放宽至2年。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婚姻状况证明;(5)所需的其他材料。三、公租房有哪些法律特征?第一,保障性。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支持。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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