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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户条件

时间:2025-01-15 来源:爱问旅游网
第1种观点: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苏州的条件如下:1、将户口迁入苏州千灯区、苏州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五周年;2、将户口迁入苏州陆家区、张浦区、玉山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迁户口的具体流程是:1、提出迁入申请:迁出方需要到迁入地派出所递交迁入申请;2、同意迁入:迁入地的派出所同意迁入;3、提出迁出申请: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开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带着户籍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递交迁入申请;6、签发准迁证:户政科签发准迁证;7、办理迁出手续:带着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并且开具迁移证;8、办理入户:带着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条件是: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如属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的,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落户:(1)父母有自己的产权房屋身边无子女;(2)共同生活为条件。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该产权房包含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才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可:1、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2、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3、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4、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1种观点: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苏州的条件如下:1、将户口迁入苏州千灯区、苏州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五周年;2、将户口迁入苏州陆家区、张浦区、玉山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迁户口的具体流程是:1、提出迁入申请:迁出方需要到迁入地派出所递交迁入申请;2、同意迁入:迁入地的派出所同意迁入;3、提出迁出申请: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开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带着户籍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递交迁入申请;6、签发准迁证:户政科签发准迁证;7、办理迁出手续:带着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并且开具迁移证;8、办理入户:带着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条件是: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如属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的,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落户:(1)父母有自己的产权房屋身边无子女;(2)共同生活为条件。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该产权房包含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才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可:1、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2、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3、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4、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的,可以办理子女随迁,需要提供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家庭关系)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子女随迁许提供子女的护照等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落户基本条件(一)关于申请落户的个人:1.符合《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2.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二)关于申请落户的单位:1.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规范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拟落户职工符合《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第二、三条规定;4.拟落户职工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办理落户流程按预审、公示、材料提交、申请受理、审核、户籍迁移6个步骤实施。法律依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的,可以办理子女随迁,需要提供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家庭关系)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子女随迁许提供子女的护照等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1种观点: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苏州的条件如下:1、将户口迁入苏州千灯区、苏州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五周年;2、将户口迁入苏州陆家区、张浦区、玉山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迁户口的具体流程是:1、提出迁入申请:迁出方需要到迁入地派出所递交迁入申请;2、同意迁入:迁入地的派出所同意迁入;3、提出迁出申请: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开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带着户籍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递交迁入申请;6、签发准迁证:户政科签发准迁证;7、办理迁出手续:带着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并且开具迁移证;8、办理入户:带着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条件是: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如属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的,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落户:(1)父母有自己的产权房屋身边无子女;(2)共同生活为条件。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该产权房包含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才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可:1、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2、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3、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4、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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