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应交税费”是“税”和“费”的总称。“税”包括目前以法律或行规形式开征的19种税种。“费”是在税之外征收的性基金等,如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应交税金”是原制度下使用的科目和报表项目,其核算内容仅包括法定的19种税的应交金额。在原制度下,应交的各种性基金等通过“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并单设报表项目列报。简言之,应交税费就是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的合体。2007年新会计准则变化: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取消,换成"应交税费",应交税费核算规矩如下:①、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②、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③、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缴税费=应纳税额×适用税率。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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