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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

时间:2025-01-15 来源:爱问旅游网
第1种观点: 从这段屈辱的历史可以看到英帝国主义者把鸦片不当作药材而当作其牟利的载体时,鸦片就已成为毒品。一开始,英帝国主义就因巨额利益的驱动,开拓并培育了中国的毒品消费市场,随着中国鸦片烟民的增多和毒品瘾癖性的凸显,鸦片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这又大大地刺激了鸦片的   从这段屈辱的历史可以看到英帝国主义者把鸦片不当作药材而当作其牟利的载体时,鸦片就已成为毒品。一开始,英帝国主义就因巨额利益的驱动,开拓并培育了中国的毒品消费市场,随着中国鸦片烟民的增多和毒品瘾癖性的凸显,鸦片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这又大大地刺激了鸦片的生产者和流通者-英帝国主义不择手段地向中国输入鸦片,甚至不惜动用战争手段。历史告诉我们,正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性和毒品所产生的瘾癖性才是促使毒品犯罪形成的真正原因。  再者,我们从现实角度来看,从1952年底到70年代末,我国享有“无毒国”的美誉。然而随着20世纪80年代国门的开放,毒品问题又悄悄蔓延开来,毒贩为获得高额利润(据了解100克海洛英,在云南边境地区里市价为200元左右,在昆明可卖到7500元,到广州则可高达15000元),不择手段地发展和培育毒品消费市场,有的毒贩甚至以悬赏手段发展吸毒者:“发展一个吸毒,奖励500元,发展一个干部子女吸毒奖励1000元,发展一个政法干部子女吸毒奖励1500元,”24毒品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我国吸毒人员也不断增加,1990年我国官方公布的全国吸毒者人数为7万人,2003年我国官方公布的全国吸毒者人数已达100万人。由此可见吸毒者数量呈迅猛上升之势。由于毒品所产生的瘾癖性,吸毒者是越来越离不开毒品,所以,随着吸毒者人数的增多,毒品的需求量也迅猛增加,毒品犯罪分子为谋求高额回扣不惜铤而走险。以下一组数据足以说明问题: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查获的大宗毒品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毒品犯罪分子非法贩运的毒品数量触目惊心,1000克以上的案件频频出现,10000克以上大案已出现多宗。199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突破10000克以能上能下海洛因案件108起,超过历史上最多的1993年。1998年大宗毒品案件仍呈增长趋势,全年破获10000克以上海洛因案件119起,缴获海洛因4765.5千克,超过1997年以前历年的海洛因缴获总量。25现实情况说明,毒品易形成的瘾癖性使得吸毒者很难摆脱毒品,而巨额利益的驱动性,又大大刺激了毒品犯罪不断增加。  所以,我们从毒品本身特性出发,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考察毒品犯罪成因,我们就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经济利益的驱动性和毒品易形成的瘾癖性是毒品犯罪的成因。  四毒品犯罪的分类  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毒品犯罪,我们应当对毒品犯罪进行类型上的划分,以便建立较完备的毒品犯罪刑罚体系。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共9条,共12个罪名,它们分别是: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第1,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2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0条第1款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3条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2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学界对毒品犯罪的几种分类  刑法对毒品犯罪作了较为简单的规定,但刑法学界为了明确刑法中毒品犯罪的体系,将毒品依据不同的标准而作出了不同的分类。具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种类型:(1)经营型的毒品犯罪,包括走私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以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包庇,窝藏,持有型的毒品犯罪,属于这一类的毒品犯罪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所获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3)诱使、迫使、帮助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具体包括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及非法提供毒品罪。26第二种,将毒品犯罪分为四类:(1)非法生产毒品方面的犯罪,具体包括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制造毒品罪;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2)非法流通毒品方面的犯罪,有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及非法提供吸食毒品罪。(3)非法消费毒品方面的犯罪,包括诱骗、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4)其他毒品犯罪,这一类犯罪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或者相关犯罪所得财物罪,掩饰售毒所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27第三种,将毒品犯罪分为四种类型:(1)毒品来源方面的犯罪,包括走私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走私制毒化学物品罪及非法提供毒品罪。(2)毒品的流通、扩散方面的犯罪,包括吸毒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3)引起吸毒方面的犯罪,包括唆使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4)毒品非法持有方面的犯罪,包括窝藏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和隐瞒毒品所得财物的非法来源罪。28第四种,分为三种类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及其相关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用于制造麻醉品,精神药品的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妨害司法机关禁毒活动的犯罪,包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务。(3)有关滥用毒品的犯罪,包括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及非法提供毒品罪。29第五种,分为四种类型:(1)关于非法生产毒品的犯罪,具体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制造毒品罪。(2)关于非法经营毒品的犯罪,包括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3)直接刺激毒品滥用的犯罪,包括引诱、教唆、欺骗他人使用毒品罪,强迫他人使用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4)妨害司法机关禁毒活动的犯罪,包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务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  第六种,分为四种类型:(1)经营型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持有型毒品犯罪,指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窝藏型毒品犯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4)诱使、迫使、帮助他人吸用毒品的犯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30第七种,将毒品犯罪分为四类:(1)经营牟利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走私制毒品罪(《刑法》第350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非法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2)持有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刑法》第352)。(3)妨害司法机关禁毒活动的犯罪,具体包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4)帮助毒品消费的犯罪,具体包括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罪(《刑法》第355条)。②第八种,将毒品犯罪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常见的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罪与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二种类型是不常见的毒品犯罪,包括: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1综上八种对毒品犯罪的分类,其划分方法是否能科学地体现各种毒品犯罪归为一类后所具备的共同的特征而且每一类毒品犯罪的名称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均有待商榷,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分类观点。第一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其第二种类型的归纳,将持有型毒品犯罪与包庇、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等罪划为一类,不能说明这一类型毒品犯罪的共同特征。第二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将非法提供毒品罪归纳命名为非法经营型毒品的犯罪一类,显然是不恰当的;同时这种观点在具体分类时,并未突出其优点。第三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将走私毒品罪归为毒品来源方面的犯罪,而不是归为其划分的毒品的流通、扩散方面的犯罪。第四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其第一种类型的划分,“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及相关犯罪”只是将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合并在一起,可以说是未作分类。第五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将非法持有毒品罪硬性归纳到经营毒品的犯罪类型,显然持有毒品不等于有经营的目的和行为。第六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其第(4)类型的分类只是同一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并在一起,同时又用诱使、迫使、帮助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作概括分类,它无法将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包括在内。第七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其一,其第(4)类划分为帮助毒品消费的犯罪,并将《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吸毒罪也归纳在内,显然强迫他人吸毒与帮助毒品消费有性质上的区别;其二,将《刑法》第352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分割成经营牟利型毒品犯罪中的非法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这种划分人为地增加了有关毒品犯罪刑法法定的罪名,显然不妥。笔者认为,上述七种毒品犯罪类型的划分,仅仅是就我国毒品犯罪立法中各种具体犯罪的立法条文进行的罪名归类,尽管每一种观点的种类划分,都力求全面概括出具有相同犯罪特征的一类毒品犯罪;然而上述每一种毒品犯罪的分类都各有不足。第八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它将毒品犯罪简单地划分为常见的毒品犯罪和不常见的毒品犯罪,这实际上等于没有划分。因为常见与不常见是动态的,可以转化的。例如,在某一地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常见的,那么很可能在其他地区就是不常见的毒品犯罪了,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式毫无意义可言。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禁毒 法规 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 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律客观:《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药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应该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使其成为不敢触碰的红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非法持有、运输、制造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鉴定和管理条例》规定,毒品是指能使人产生成瘾性、神经毒性、致幻性等药理作用的物质,包括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生产、制造、贩卖、运输、储存、使用毒品。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应当及时接受戒毒治疗,同时要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管。综上所述,毒品犯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加强对其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各级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查处和惩治,让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罪行,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毒品犯罪的刑罚已经相对较重,但考虑到毒品的危害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还应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预防和教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贩卖毒品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情节较轻微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对毒品犯罪及其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坚决打击,加强宣传教育,开展预防工作,推行康复治疗,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毒品预防和打击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毒品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需要依法惩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惩罚力度较为严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五十克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根据毒品数量、性质和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吸毒的,处劳动教养或者收容教育;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总体来说,我国对毒品犯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旨在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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