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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动产物权先行占有

时间:2025-01-25 来源:爱问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不动产物权,在各国都是法律最重要的内容。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又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第九条的规定表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上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例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房屋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就不会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此外,不动产物权登记还可以派生出不动产物权登记推定真实的效力,即除有相反证据外,法律认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这既是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对相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而取得该项权利的人,法律认可其权利取得有效并予以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该条是动产物权观念交付的一种形式。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民法典》226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效力问题。根据规定,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的,则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1种观点: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问题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开始产生效力。这是关于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问题的规定,也是关于物权变动生效时点的规定。法律分析在第二十五条中,如果权利人在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开始产生效力。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问题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是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例如,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依据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协议,购买该项动产或者在动产上设定质权。在受让人已经取得对动产的占有又依据法律行为取得其物权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公示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物权的排他性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当事人之问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拓展延伸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5条规定,动产物权人可以占有无主动产,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同时,《民法典》第236条规定,无主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为动产物权先行占有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民法典》第237条规定,权利人返还无主动产时,可以请求无主动产权利人支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规定为动产物权先行占有的权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总体来说,我国《民法典》为动产物权先行占有提供了全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动产物权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结语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开始产生效力。这是关于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问题的规定。在本条规定中,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物权的变动就在当事人之问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2种观点: 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是一种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一、借名买房房子是谁的借名买房其房子归属不一定属于出资人,如果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义下,且不动产权证书上面记载的是他人名义,此时房屋依法归他人所有,除非出资人与他人将房屋办理转移登记后,房屋才能归出资人所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二、房产证属于法定监护人吗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被监护人的名字,那么房产属于法定监护人。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三、购房合同被别人复印了有什么后果?购销合同被别人复印的,一般会导致个人隐私泄露,对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产生不利后果,但是对房屋的产权归属不会产生影响。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一、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规定的是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二、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何时发生效力(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规定的是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规定的是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1、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是一种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可以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定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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