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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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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扣除标准如下: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主体包括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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