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案件应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不适用调解,判决文书需单独制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可调解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实现婚姻问题的有效解决。
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为什么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可以调解?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否一律不能调解?
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因为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审理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
但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即:法院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其中,对于婚姻效力的认定,只能制作判决书;对于其他纠纷的处理,可以制作判决书,也可以制作调解书。
离婚的进行,如果当事人双方选择了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那么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涉及有关的法律宣判,所以自己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对于婚姻问题的解决有着深刻的理解,有效的化解双方的利益分歧,这样此类问题的额解决才会较为直接。
结语
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应遵循法律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婚姻无效的认定仅依据客观事实,不取决于当事人意愿。然而,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离婚当事人应积极遵守相关规定,深刻理解婚姻问题,有效化解利益分歧,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婚姻问题的直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