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务人)死亡后,其债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来实现。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法律并没有一概而论的规定,咬定“父债子还”或者“父债子不还”都是谬误。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在偿还债务时,以遗产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对债务没有偿还义务。
法律分析
债权人(债务人)死亡后,其债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来实现。在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在其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父债是否要子还?
马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及3名子女分别继承了相关遗产。此后,马先生生前单位的负责人提出主张,要求马先生的家属偿还其生前所借7万余元,多次协商无果后,单位将对方告上法庭。
庭审中,马先生的家属表示,马先生生前从没向他们说过向单位借款的事,他们对这笔钱的用途、下落也毫不知情;另外,马*国借款纯属个人行为,与亲属没有任何关系,如今,马先生已经去世,他们不应该替死者偿还这笔债务。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马先生生前的借款事实,同时查明,马先生为单位办理各项工作花费了2万余元,以此判决,马先生家属连带清偿马先生生前所欠的5万余元债务。
本案中,假如儿子放弃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对父亲遗留的债务是否也就不再承担?
简单地说,法律对此并没有一概而论,咬定“父债子还”或者“父债子不还”都是一个谬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条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就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反之,则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二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在偿还债务时,以遗产价值为限,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子女没有义务偿还。本案中,假如李某的儿子明确表示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对债务他就没有偿还的义务。
结语
继承人在债务人死亡后应承担债务,但是否要偿还债务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时应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但偿还债务的范围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在本案中,如果马先生的儿子明确表示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他就没有义务偿还债务。法律并没有一概而论的父债子还或父债子不还,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继承人是否要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