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和《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一般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对逃跑、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的最长期限为37天。但拘留只是刑事案件处理的开始,37天内会变成逮捕,然后是长期拘留,直到法院判决生效。通常在半年到一年之间。当然,也有可能变为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有以下特点: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无论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只能在紧急情况下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没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需要立即剥夺现行犯人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才能被拘留;如无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不得先行拘留。
3、拘留是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拘留的特点是完全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类似于逮捕,属于拘留的一种,所以只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