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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当地能起诉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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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普通民众口中的“本地”一般指的是公民的住所地,也就是户籍所在地。与“本地”相对应的概念是经常居住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具体来讲就是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告不在“本地”的,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于公民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也无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该如何处理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即:如果是原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原告仍需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如果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原告可以选择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离婚;如果原被告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原告仍要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

一、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姻登记地有管辖权吗

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婚姻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诉讼。如果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结婚登记地,就可以在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的,就可以在原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此时,婚姻登记地和原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是一样的话,婚姻登记地对离婚诉讼就有管辖权。如果被告一方在国外的,另一方起诉离婚,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如果婚姻登记地刚好是在原告的住所地,则婚姻登记地对离婚案件就有管辖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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