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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内房产归谁所有?

来源:爱问旅游网

婚后购房归属问题:夫妻共同财产需协商确定归属,竞价或拍卖分割。若购房款来自一方婚前财产,不进行分割。父母购房并归子女所有,也属个人财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出资证据,应返还首付和清偿部分。若婚前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归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能证明购买房屋的财产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先由双方协议确定房屋归属问题。协商不成,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所有权,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得具体分析。

1、随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但买房的价款确实用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购买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不进行分割;

2、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分权,离婚均等分割。此外若父母在婚内给自己买房并明确房产归自己子女的,也属于一方的财产。

对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和已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为未来生活而共同购房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结语

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除非能证明非婚姻关系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协商不成,可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所有权,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若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可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并分割所得价款。对于特殊情况,如婚前财产购房、父母明确归属等,应根据具体分析进行处理。对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出资证据的情况,剩余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应返还配偶出资部分。如果婚前共同购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原则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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