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和备案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法人登记的条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独立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依法产生的主要负责人;有一定的会员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有一定的财产或者资金来源。
法人登记的程序:
提交登记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审查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公示和听证: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公示,并组织听证。发出登记证书:经公示和听证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登记证书。公告登记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发出登记证书之日起5日内,将登记信息予以公告。
备案制度:社会团体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需要进行备案。备案程序如下:
提出备案申请: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备案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发出备案通知书:备案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应当发出备案通知书,并告知备案信息的公示方式。
以上是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和备案的基本规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而有所不同,管理者在进行登记和备案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咨询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