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否则,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一、拿着离婚协议办理房产过户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离婚协议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处分。因此,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所以,离婚协议的性质决定了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实践中,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大中城市的房管部门即以此为据,对仅凭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单独办理房屋过户不予受理。
二、离婚后赠父母房屋的约定可否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屋,并对包括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的,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该财产分割协议请求变更或撤销,否则双方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将共同房屋赠与子女,双方对房屋是共同共有关系,赠与也是共同赠与,任何一方单方都无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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