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累犯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是最常见的情形。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构成条件有三个: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的犯罪。这表明前后两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2、时间条件的具体认定关于累犯成立的几个条件,容易出问题的是时间条件问题,有几点需要注意: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这里要注意和《刑法》第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假释之日起计算的知识点相区别。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该5年时间是从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还是从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呢应当以主刑为准。1979年旧刑法规定累犯的时间间隔是3年,而1997年新刑罚规定的累犯的时间间隔则为5年,那么如果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是以旧刑罚的3年为准还是以新刑罚发5年为准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适用1997年《刑法》第65条的规定,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不是3年。
3、累犯的法律后果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
二、特别累犯《刑罚》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种,之所以叫特别累犯,特别在两个方面:
1、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即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的犯罪行为
2、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即使前后罪可能仅仅被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主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当然特别累犯特别之处并没有突破累犯的主观条件,因为危害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另外注意:再犯与累犯的关系。再犯即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再犯,而再犯未必是累犯。累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再犯一般而言仅仅是酌定情节,但《刑法》第356条所规定的特殊再犯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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