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支出。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受雇员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与员工工作或受雇有关的费用。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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