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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构成既遂刑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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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结果要求和主观罪过。前者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只要实施破坏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前者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后者对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后者对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法律分析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

(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者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从行为人态度看,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拓展延伸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律要素及刑罚量刑原则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交通设施遭受损坏的犯罪行为。要构成该罪,需具备以下法律要素: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客观方面是过失行为导致交通设施损坏;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心态,即疏忽、粗心或违反交通安全规定。既遂情况下,刑罚的量刑原则主要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刑法规定,量刑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中等、重、加重等级别确定。具体刑罚应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主体的社会危险性,以实现刑罚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安全。

结语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在客体和对象上有所重叠。然而,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前者要求破坏行为必须由过失造成严重的交通安全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只需实施破坏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后果是否严重,均构成犯罪。此外,前者为过失犯罪,后者为故意犯罪。对于前者,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而对于后者,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刑罚量刑应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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