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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发生工伤,老板不关心,该找哪个部门寻求帮助?

来源:爱问旅游网

工地上班受伤老板不管,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认定书的,若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的对象包括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有相关医疗证明。无营业执照或违法单位的职工受伤,童工伤残死亡,不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给予赔偿,拒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

法律分析

一、在工地上班受伤老板不管应该去找哪个部门

1、在工地上班受伤老板不管,应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认定书的,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的对象有哪些

1、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

(1)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2、关于工伤认定的对象应把握以下几点:

(1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

(3)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结语

工伤认定是在工地上受伤后,寻求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途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伤职工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认定书。若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应由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的对象包括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需提供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将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违法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害的情况,职工可直接获得一次性赔偿,如单位拒付赔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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