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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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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永久,即没有诉讼时效长短的限制。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因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确认之诉,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因此对于合同的确认无效之诉,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三年对吗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三年是不对的。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双方并未基于合同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均不存在债权请求权,因此,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基础。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准,而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以前,双方都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因此,从这个逻辑上来说,也不可能适用诉讼时效。

另外,合同无效是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如果适用诉讼时效,那么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效合同不能被确认无效,岂不是就达到了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这就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的立法宗旨。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应当行使一定的请求权,如果超出该时效期间不行使,则侵权人或者债务人便享有抗辩的权利。诉讼时效只是针对债权请求权而言的,即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请求相对人作出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利。

二、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是存在的吗

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并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所以并没有相应的诉讼时效。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

三、劳动合同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并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

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进行确认,只能在劳动合同当事人提起确认申请时,才能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没有提出确认申请,两个机构就无法主动介入劳动关系来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才附带提起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确认申请,与其他劳动争议一样,在程序上也应当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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