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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裁定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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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裁定的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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