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2、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
3、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4、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5、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6、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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