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 前置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 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 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 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非常多,例如对行政相对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依法查封或拍卖相关的财物、场所、设施等,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经过催告后,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