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主体包括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中,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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