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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的几日内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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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准备哪些材料?

(1) 执行申请书;

(2) 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 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 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 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三、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 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6. 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可解除强制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 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五、强制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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