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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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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指对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资源的开采、利用和消耗等行为所征收的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矿产资源征税范围
矿产资源是指地下固体、液体、气体矿产物质和地表矿产物质等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征税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销售等环节。具体来说,矿产资源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开采、采矿权的转让、矿产资源的加工、销售等环节。
2. 森林资源征税范围
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林下资源等自然资源。森林资源征税范围包括森林资源的采伐、销售、消耗等环节。具体来说,森林资源的征税范围包括森林资源的采伐、销售、消耗等环节。
3. 水资源征税范围
水资源是指地下水、地表水等自然资源。水资源征税范围包括水资源的采取、利用、消耗等环节。具体来说,水资源的征税范围包括水资源的采取、利用、消耗等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业生产、渔业生产、畜牧业生产等领域的资源利用。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资源,如煤层气、页岩气等,也有相应的征税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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