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国际组织名称;(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风险提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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