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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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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的必备条件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应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患者实际发生了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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