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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领养孩子要带什么证件

来源:爱问旅游网

法律分析:孤儿院领养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一、收养的孤儿落户流程如下:

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2、填表后到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二、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综上所述,除了收养人要满足条件外,作为被领养的孩子其实也是有一定的条件要求,一般孩子年龄比较大的话,则往往就是不允许被领养的。当然,要建立合法的领养关系,还需要办理领养手续或者进行公证,否则成立的也仅仅是事实领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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