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割;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分居的共同财产分别管理和使用,分割时归管理和使用者所有;差异较大的差额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消另一方;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配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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