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计入劳动时间,应当支付正常工资。如果是生病的,请病假应当支付病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一、关于产前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那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要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除此之外,相关法律也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二、机关单位孕妇可以不用值班吗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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