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警察开除公职的情况有: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