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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相关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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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的条款是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应向保险公司告知哪些重要事项?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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