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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案件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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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可以减轻处罚,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刑事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轻微危害、追诉时效、特赦、告诉处理、嫌疑人死亡等;刑事案件的量刑规则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一、犯罪中止的案件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刑事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案件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由此可见,犯罪中止不等于绝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能够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觉主动放弃犯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这种态度,无论如何在量刑时肯定可以从轻处罚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中止的案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而刑事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特赦免除刑罚、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量刑时,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因此,犯罪中止并不意味着完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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