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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