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包人的风险有:
1、在拖欠工程款的早期阶段,除催款外,还应通过法律承认的函告方式催款。如无效,应分析业主的融资能力和履约能力,明确其违约行为,并进一步催款和索赔;
2、价格变更风险。如有工程设计变更,极有可能导致价格变更,项目部变更确定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要求对方签字;
3、数据不完整的结算风险;
4、风险变化频繁;
5、拖延未结算的风险,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结算的,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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