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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风险有哪些?

来源:爱问旅游网

承包人的风险有:

1、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而导致返工、停工或者修改的风险;

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中途停建、缓建的风险;

3、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价款的风险。

一、发包人违约的责任有什么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有:

1、未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金额或计算方法。

二、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何规定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违法分包合同如何处理

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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