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伤补贴申请的步骤和所需材料如下:工伤职工需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用人单位需在人社部门做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结论后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所需材料包括工伤人员身份证、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工伤人员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开户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复印件、用人单位已垫付部分工伤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工伤补贴申请步骤的说明:
1. 当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应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结论后,用人单位也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二、办理材料
1、工伤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用人单位应提供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若属于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及复印件;
4、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该工伤人员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工伤人员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其中之一,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已支持异地银行卡折发放);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成都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成都市工伤补贴的申请步骤如下:
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获得工伤补贴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所列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等材料。
3.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4.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对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申请工伤补贴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结语
成都工伤补贴申请步骤如下:用人单位应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结论后,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办理材料包括工伤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应提供的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加盖公章、若属于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该工伤人员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加盖公章、工伤人员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复印件、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