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诉讼中,一般情形下不适用和解,也不使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设置行政管理机构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包含以下四个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如何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因此,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离婚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在符合离婚自由原则及的有关规定,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如因案外第三人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且将生效法律文书置于不稳定的状态,违反了既判力原则.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应予驳回.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依照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三、非盈利性机构如何
非盈利性机构可以盈利。非营利性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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