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及休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资待遇发放,不低于80%。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工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工资待遇;若不遵守规定,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工伤医疗期结束后,若劳动者无法继续工作,可协商解决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工伤住院及休养期间待遇需要发放吗?
工伤住院及休养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发放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正常的工资待遇发放,一般不低于工资额的80%。工伤住院期间和出院休养期间的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均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的标准,按月支付的,休养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没有其它的补助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伤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或者休养的,在工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发放工资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放相关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劳动者无法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决劳动合同。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住院及休养期间待遇的发放标准和责任。工伤住院期间和出院休养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受伤前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低于工资额的80%。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将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如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待遇,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工伤医疗期结束后,若劳动者无法继续工作,双方可协商解决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工伤职工在住院及休养期间获得合理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