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一般殴打行为,不属于意图使他人身体器官损伤的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行为人应当预见到用拳头击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风险,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被害人心源性猝死,其行为作为诱发因素,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
2014年7月4日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在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打台球结束后,范某某骑摩托车在前,高某某步行在后离开台球室。范某某行至香阁里辣店门前马路时,差点撞到正在横穿马路的被害人韦某某。范某某与韦某某发生冲突,扭打在一起,韦某某的堂弟韦丙某见状与范某某互殴。范某某用扇耳光、拳击方式击打韦某某脸部、肩部、胸部,用腿踢韦某某腿部,致韦某某倒地。韦某某爬起来从人行道上跑到停放在路边的白色马自达轿车车头,沿着车头走至驾驶室车门附近趴倒在地。
在双方扭打互殴过程中,范某某大声呼喊在后面步行的高某某过来帮忙。高某某跑到轿车旁,见韦某某趴在地上,用拳头捣韦某某的后背,发现没有反应,遂捡起地上的砖头沿轿车车尾走到人行道上威胁韦丙某,被韦某某的妻子裴某阻拦。随后高某某与范某某骑摩托车逃离现场。韦某某后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韦某某符合心源性猝死,其心源性猝死的发生与其右心室壁和窦房结中度脂肪浸润、右室壁灶性心肌间质纤维化以及急性心肌缺血有关;此次纠纷事件是其发生心源性猝死的诱发因素。
公诉机关:
被告人范某某与韦某某发生冲突,范某某实施扇耳光、拳击、腿踢行为,被告人高某某实施拳捣被害人后背等故意伤害行为,范某某、高某某上述行为作为诱发因素,由此引发韦某某心源性猝死。虽然范某某、高某某事先并不知道被害人心脏潜在疾病,两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属偶然因果关系,但该偶然因果关系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诱发被害人韦某某心源性猝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及辩护人:
范某某、高某某不知韦某某患有心脏疾病,无法预见死亡后果,应定性为意外事件;两人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仅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殴打“故意”,其行为本身并不能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不存在刑法上的伤害故意,应认定为无罪。
安徽高院:
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韦某某身体产生应激反应,促发心源性猝死,二被告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一般殴打行为,不属于意图使他人身体器官损伤的故意伤害行为,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二被告人应当预见到用拳头击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风险,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被害人心源性猝死,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作为诱发因素,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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