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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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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一不小心成为担保人后如何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很多时候我们碍于情面或者过于相信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在一笔借条上写上了自己的名字,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这种行为就是给自己挖了一个大坑。借款人按时还款还好,如果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拖延还款或者跑路,出借人势必会直接把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起告上法庭。而作为担保人的你甚至压根不认识出借人,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呢?

有以下几点可以作为辩论的依据,第一就是如果在签订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时自己有重大误解或者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7条至151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就是如果保证人是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人,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那么这样的保证是可以主张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就是如果你当时只是口头承诺对借款人的借款进行担保,那么你此时也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的成立是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第四就是如果出借人在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那么此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借款的保证期间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间,主张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第五种情形就是如果你在该保证责任中是一般保证人,如果出借人在未经强制执行就向你主张保证责任,此时你是有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向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款人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并经过人民法院查询名下没有财产时,此时你知道借款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线索并经人民法院核实确属于借款人财产,此时出借人放弃该财产执行或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导致该财产没有被执行,此时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种情形就是如果该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禁止转让债权,但是出借人却把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出借人把该债权转让后没有通知你,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此时你也不用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七种情形是如果借款人的借款是用来借新还旧,也就是日常我们所听说的过桥资金,那么此时你作为保证人也是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但是如果之前的借款和新的借款你本人都是保证人,此时你的保证责任无法免除。

第八种情形是针对公司借款,根据我国《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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