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签证信息
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
1 概述:
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由申根国家签发的签证均可在各申根国之间自由出入。申根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荷兰。
得到签证并不意味着持证者也自动拥有入境申根国的权利。除了你的有效护照,签
证,旅行保险外,边防检查官有可能会要求你提供证明你的经济状况,停留期限,访问目的的文件。如果你打算在六个月内在荷兰停留超过90天,你应该申请临时居留签证。(MVV)
您前往的主要目的国的使领馆是官方的受理签证手续的机构。如果主要目的地不能确
定,您必须到您打算停留时间最长的目的国的使领馆申请签证。如果您要出访多个申
根国,并在每国停留时间相同,请在您的第一入境国的使领馆申请签证。
2 在那里申请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不论护照或户口的签发地,按照他们居住地的划分,可以到荷兰驻北京大使馆,或驻上海/广州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荷兰驻上海总领事馆:受理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居民的签证申请:
4/F East Tower Sun Plaza
88 Xian Xia Road
Shanghai 200336, P.R. China
签证处对外接待时间:签证和认证申请:
领取签证/认证:
电话咨询时间:
电话:0086-21-62099076
传真:0086-21-62083067
E-mail: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至11:30。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5:30至16:30。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3:30至16:30。
荷兰和中国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荷兰驻广州总领事馆:受理福建省, 广东省, 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的签证申请:
Guangdong International Hotel Main Building, Unit 905
339 Huanshi Donglu
Guangzhou 510098, P.R China
签证处对外接待时间:签证和认证申请:
领取签证/认证:
电话咨询时间:
电话:0086-20-83302067
传真:0086-20-83303601
E-mail: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需预约。
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6:00至16:30。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3:30至16:00。
荷兰和中国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荷兰驻北京大使馆:受理中国其它地区,西藏,中国北部,中部和西部的居民的签证申请:
亮马河南路4 号, 朝阳区, 北京, 中国
电话:(0086-10) 85320200
传真:(0086-10) 85320301
100600 E-mail:
签证处对外接待时间:
签证/认证申请:
预约签证申请:
领取签证/认证:
电话咨询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1:00。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1:00至12:00。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4:00至16:00。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6:00至17:00。
荷兰和中国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在荷兰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Suite 5702, 57/F Cheung Kong Center 2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签证处对外接待时间:
签证/认证申请:
电话咨询时间:
荷兰和中国节日不对外办公。
电话:00852-25225127
传真:00852-28685388
E-mail: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至13:00。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3:00, 下午14:00至16:30。
蒙古国的居民应该在德国驻乌兰巴托大使馆申请赴荷兰的签证。
必须在出示德国大使馆签发的书面证明,说明他们不能接受其赴荷兰的签证申请,蒙古国公民才可以在荷兰驻北京大使馆申请签证。没有经德国驻乌兰巴托大使馆审理的签证申请,我馆概不受理。
德国驻蒙古大使馆
3. | United Nations Street, | 电话: +976 11323325 |
Ulan Bator | 传真: +976 11323905 | |
Mongolia | E-mail: | |
如何申请签证: |
除下列人员外,所有申请人必须本人亲自前来申请签证。
-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持有人- 与使馆签约单位的申请人
- 16 岁以下的孩子可以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办
使馆只接受材料齐全的签证申请。
如果材料不齐全,您的申请将被退还,并附上所缺材料清单,即递交期限。
如果材料齐全,申请人将被告知领取签证结果日期,签证结果如下:
A 签证被批准。(你将获得贴有签证的护照)
B 签证被拒绝。你将获得已盖上签证受理章的护照,以及拒签信。你可以重新申 请签证,或者在30 天内上诉。拒签信里已说明了拒签理由以及上诉程序。
C你的签证申请已经发往荷兰有关机构以作决定。(你将获得已盖上签证受理章的
护照。使馆收到决定后会尽快与你联系。该程序一般需要2至4周,最多不超
过3个月。)
D使馆需要额外材料。你将获得已盖上签证受理章的护照,以及所需补充的额外
材料清单。护照可以在补交材料时递交。
签证受理费是35欧元。(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为60欧元!)在递交申请时支付。
签证费根据使/领馆当天的外汇兑换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不论签证结果如何,该签
证受理费概不退还。
4. 所需准备的材料
所有申请人必须准备:
1 一张完整填写并签名的申根签证申请表
2 两张照片。(彩色近照,正面,白色背景)
3 在返回中国后有效期不少于90天的护照,该护照必需有至少一页空白签证页,
以及该护照身份页和签字页的复印件一张。
4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都需复印。
5 机票订位单。(注意:在获得签证批准前请不要购买机票!)
6 医疗保险原件以及复印件,该保险必须适用于申根国,保险额为至少3万欧元的紧
急医疗以及回国的医疗费用。(如果签证被拒绝,而保险公司不同意退还保
险,可以选择在签证被批准后再递交保险单)
7 儿童/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学校准假证明原件(官方抬头纸,注
明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盖章签字以及签署人的职位)
除1-7项外,申请商务考察或短期培训的申请人还需提供:
8 在所有申根国停留的饭店定单
9 荷兰公司的正式邀请信原件,用英文或者荷兰文打印。
(只有在紧急情况并经同意,邀请信的传真件可以接受,但还必须附签字人的
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请用官方抬头纸,注明邀请公司的完整地址,电话,传真,签字人的姓
名以及职位。
-注明访问目的,预计停留期限,和详细的日程安排
-注明谁负责支付费用
-如果邀请方支付费用,请提供邀请公司的财务状况证明
-如果邀请人担保申请人按时回国,请注明。(详见附录)
-邀请公司在当地的注册证明,该证明对决定签证结果会有帮助。
10 申请人雇用方出具的经盖章的派遣信原件。需翻译成英文或荷兰文。
-请用官方抬头纸,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及签字人的姓名和职位。
-注明雇用单位的完整地址,电话,传真。
-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职位,工资,以及工作年限。
-注明申请人的访问目的,并确认访问完毕后继续在单位工作。
-注明谁负责支付费用。
11 中方单位营业执照,并附英文或荷兰文翻译。(原件+复印件)
12 证明有足够资金,以支付旅行和生活费用:
-如果雇佣单位付费:单位的财务状况证明(例如,银行对帐单,年终收
支表复印件。)
- 如果申请人自己付费:个人的财务状况证明(例如,近三个月的工资单, 近三个月的银行对帐单,旅行支票等等)
除1-7项外,申请探亲/访友的申请人还需提供:
8 荷兰担保人的护照/身份证复印件,(如果适用,请也附上担保人的丈夫/妻子/伴 侣的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9 担保人的邀请信,该信必须经荷兰当地市政厅签发并认证。10 担保人的书面证明,保证申请人按时回国。
如果担保人在荷兰居住:该证明由荷兰当地市政厅签发并认证,(可以包括在
邀请信里),该证明三个月有效。
如果担保人在中国居住: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担保书*+担保人在中国的居留证复 印件+在荷兰的个人居住地址或与其亲属同住(市政厅签发的邀请信)
11 担保人的经济状况证明(例如,近三个月的工资单,近三个月的银行对帐单,
等等)
12 与担保人的关系证明:
- 探亲签证:经中国外交部认证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 如是其它关系:出示证明关系的原件材料(照片,信件+信封等) 中国申请人:户口簿原件;附每一页的复印件。
1314 外国申请人:中国居留证原件;附每一页的复印件。
15 经济状况证明文件(注意:没有足够的资金并不意味着签证会被自动拒绝!)
有工作的人员:出示单位证明信:
-请用官方抬头纸,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及签字人的姓名和职位。-注明雇用单位的完整地址,电话,传真。
-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职位,工资,以及工作年限。
注明准假时间。-
退休人员: 出示退休工资单或养老基金,或其他固定的收入证明。
家庭主妇: 出示其丈夫的工作及收入证明,+经外交部认证的结婚公证书。无业的成年人:固定的收入证明
未成年人: 出示其父母/法定监护人的工作及收入证明
16 独自出行或只与父母一方同行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出示其父母双方/法定监护 人同意其出行的声明,需公证并经外交部认证+经外交部认证的亲属关系/监护 关系的公证书。
除1-7项外,申请短期学习/研究的申请人还需提供:
8 荷兰学校或研究所的正式邀请信原件,要注明:
-访问目的,预计停留期限,日程安排/行程,
-谁负责学习/研究费用
-在荷兰学习/研究期间的住宿情况
9 如果是由雇佣单位委派的学习/研究:请参照”商务签证申请须知”
10 如果申请人自己负责所有费用:个人的财务状况证明(例如,近三个月的工资 单,近三个月的银行对帐单,旅行支票等等)原件+复印件
11 如果申请人是学生:
- 学生证
- 学校证明信,注明学习/研究目的(用英文或荷兰文打印,并注明学校地 址,电话,传真,签字人的姓名和职位)
12 独自出行或只与父母一方同行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出示其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同意其出行的声明,需公证并经外交部认证+经外交部认证的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的公证书。
请注意荷兰大使馆/领事馆随时有权要求您提供额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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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