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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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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增强企业员工的维权意识。劳动者在进入企业工作时,必须方设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防患于未然。此外,工人还应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登记表、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人证言等。二是树立用人单位的风险意识。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风险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只为部分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伤亡后,往往以各种理由规避责任。因此,企业应积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通过工伤保险渠道化解风险。第三,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劳动保障机关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督检查,特别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第四,加强对弱者的司法保护。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接受方面,法院应从案件背景、劳动者双方的实际情况等角度筛选筛选各方提供的证据,使法律事实更加接近客观真实。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从宽适用,法律规定排除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严格掌握。与此同时,工伤认定案件要迅速审结,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诉讼。第五,简化现行工伤处理程序。现行工伤认定制度有很多环节,不仅增加了受害者的维权成本,而且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时,应简化工伤行政认定、复议和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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