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真正利他合同”是与“利他合同”相对的法律概念。根据现代合同法理论,“利他合同”堤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并且基于合同的约定,第三人获得针对债务人的直接的履行请求权的合同。[3]与利他合同存在区别的是,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第三人仅仅是纯粹的履行受领人,并不获得直接的针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对于这一种类型的合同,理论上通常称为“不真正利他合同”。利他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之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付向第三人给付的义务,第三人亦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利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可以获得对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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