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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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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见,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夫妻一方出于各种目的或原因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在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同时该《意见》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这两条意见,为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做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仅仅考虑法律效果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充分考虑到社会效果,因此,对离婚案件应当谨慎适用缺席判决,要对缺席判决存在的潜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一、裁定书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1、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达人有音讯,但行踪不定,没有通讯地址,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不包括军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因为对这些人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单位转交送达诉讼文书、法律文书。

2、公告可以在法院专设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刊登的日期为准。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3、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有关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在案卷内记明公告的原因和经过。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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