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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缺席判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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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行调解。

2、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

4、财产状况查明难。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同时可能存在虚假。

5、离婚的目的识别难。

一、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二、执行局传唤被执行人不去有什么后果

执行局传唤被执行人不去后果分为两种:行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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