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概念及其区别。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二者虽然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终止适用于非违约情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其原因大致有三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基于合同
法律分析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有何区别
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一)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二)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终止的定义是什么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
(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例如免除、合意解除等;
(二)基于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而消灭,例如履行不能、清偿、混同等;
(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例如我国初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废除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首先,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次,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拓展延伸
合同终止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们也有许多明显的区别。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在合同期限届满或达成特定条件时自动结束。例如,合同可能因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被修改、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被满足等原因而终止。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消失。
解除是指在合同期限内,一方或双方通过某种方式终止了合同关系。解除可以是因为合同条款规定了解除条件,例如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等。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可以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
因此,合同终止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双方在处理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定合同关系的终止或解除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Copyright © 2019- awee.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