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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出事故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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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当中,挂靠营运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此条规定将会给很多被挂靠企业带来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本条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只适用于挂靠情形,其它导致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二是并不适用所有的挂靠情形,只适用于对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即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中车主为挂靠人,运输企业为被挂靠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受害人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最好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一直起诉为佳。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挂靠经营的具体规定,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其中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上述规定尽管确定了多种的共同诉讼人,但并不能确定挂靠经营的实体法律关系。

车辆外借他人出事故谁担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租赁、借用 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 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 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 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 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 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 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 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齐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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