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水法规定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水资源开发利用是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发展社会经济。最初开发利用目标比较单一,以需定供。随着工农业不断发展,逐渐变为多目的、综合、以供定用、有计划有控制地开发利用。当前各国都强调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必需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方面。
中国水资源总量中大部分来自洪水,但水资源在一年内和年际间变化很大,汛期和多水年易形成洪涝灾害,非汛期和枯水年水少,往往又发生旱灾。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综上所述: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开发利用水资源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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