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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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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总结

第一章风险概述(P1-14)

1、风险的含义:风险的一般含义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的特定含义是指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2、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3、风险因素: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损失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指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因素,即由于人们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因素,即由于人们的疏忽或过失以及主观上不注意、不关心、心存侥幸,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的严重性的因素。

4、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5、损失: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6、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的原因或条件。在一定条件下,风险因素可能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它就是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它就是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的存在引起或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则会导致损失,三者之间相互联系。7、风险的分类:()

一、依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二、依据风险标的,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三、依据风险性质,分为纯粹风险、投机风险。四、依据风险影响的结果,分为基本风险、特定风险。8、纯粹风险: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指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基本风险: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它对整个团体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影响,而且是个人无法预防的风险。特定风险:指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一般较易为人们所控制和防范。9、风险的特征:一、风险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产生结果的不确定);二、风险的客观性;三、风险的普遍性;四、风险的社会性;五、风险的可测性;六、风险的发展性。

10、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一、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二、必须是纯

粹风险;三、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四、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五、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六、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11、风险单位:指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

风险单位的划分:按地段划分;按投保单位划分;按标的划分。12、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的方法: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实质是在风险分析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存在的风险因素,采取控制技术以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方法包括避免、预防、分散和抑制。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的方法: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转移又有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保险转移。

第二章保险概述(P15-36)

1、保险的含义: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事件)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

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特征:互助性、契约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3、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一、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A、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B、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C、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D、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二、区别:A、两类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同;二、两类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三、实施方式不同;四、强调的原则不同;五、保障功能不同;六、报废负担不同。

4、保险的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三、保险费率的厘定;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五、保险合同的订立。同质风险: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5、保险法的定义: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业法、保险民法典和保险特别法的内容。6、我国的保险法是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就是保险特别法。7、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二、按实施方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三、按承保方式,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四、按投保单位,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五、按保险经营性质,分为商业保险和非商业保险;六、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为寿险与非寿险、水险与非水险、车险与非车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

8、保险的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9、保险的功能: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10、简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解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社会保障管理;二、社会风险管理;三、社会关系管理;四、社会信用管理。11、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最根本功能。12、《汉谟拉比法典》是最早的一部有关保险的法典。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是海上保险。共同海

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十五十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张船舶保险保单,13__年_月_日出现的航程保单。现代保险的最先形式-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

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反

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三章保险合同(P37-62)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3、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

保险合同;二、按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为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三、按合同的性质,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四、按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五、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风险合同;六、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流动式保险合同:又叫报告式保险合同,是指不规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只预定一个保险人承担最高责任的限额。

预约式保险合同:又叫开口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就一定的业务范围签订的无限期的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费结算办法及每一风险单位或每一地点的最高保额。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5、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客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

6、为什么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此外,保险合同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而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变。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

7、保险条款及其分类:一、按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二、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8、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二、保险标的;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五、保险价值;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险责任: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条件分四类:一、不承保的风险;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三、不承保的标的;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保险价值: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费: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9、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

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存在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10、保险合同的生效:我国推行“零时起保制”,是指保险合同的

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11、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利、

义务对等。

12、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

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经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保险合同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出具批单。

在财险中,常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主要涉及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

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13、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

解除。14、《保险法》有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三、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四、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五、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六、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索赔。

15、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自然终止;二、保险人保险赔付义务已

经履行完毕而终止;三、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16、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一、文释原则;二、意图解释

原则;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四、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五、补充解释原则。17、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达不够清楚、

准确;二、合同条款及文字表述模棱两可;三、对合同条款及文字的解释存在分歧;四、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等。

18、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一、协商;二、仲裁;三、诉讼。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63-94)

1、保险利益的含义: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完好、安全或健在,则这种经济利益存在,即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损毁、伤害,则这种经济利益损失,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正是由于保险标的维系着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才会将保险标的的各种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保险人则通过风险分摊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从根本上划清了保险与的界限;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三、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4、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5、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6、为什么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答: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要求在保险活动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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